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“一号改革工程”,压紧压实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责任,我市近日出台《宜春市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加快打造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。
《办法》明确,全市各级党政机关,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适用本《办法》。
《办法》强调,要坚持管部门必须管营商环境、管行业必须管营商环境、管业务必须管营商环境;要坚持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;要坚持失职追责、尽职免责;要坚持结果导向。
《办法》强调,要把不同营商环境建设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划分清楚,要求落实到位,做到既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配合;要通过建立完善相应配套机制,实施长效管理,激发各级干部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责任的内在自觉;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和约束并重,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感。